公司治理
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自设立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建立起完善、透明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的日常运作。
公司拥有一支高素质、团结务实的经营团队,负责指导全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为公司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做决策,包含策略方向、组织管理、系统流程等。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图:
根据2002年1月国家经贸委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主要如下:
股东大会
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
股东大会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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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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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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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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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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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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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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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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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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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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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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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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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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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批准单项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取得或处分资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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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取得或处分非营业用不动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事项,但最高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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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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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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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董事会 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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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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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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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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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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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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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它证券及上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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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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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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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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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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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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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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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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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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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它职权。
监事会 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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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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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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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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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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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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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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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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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